厦门法律网 厦门法律网
赞助链接
厦门法律网
 
 

职工已购公房的赠与规定

 
 

编辑:房产律师 来源:厦门法律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1.已售公房的赠与必须征得购房时同住人的同意;
2.赠与合同应当公证;
3.受赠人为购房时同住人或法定继承人的,受赠人申请变更登记时,按购房时售价的1%交纳变更登记费。
4、受赠人为购房时非同住人或法定继承人之外的,按上海市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有关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5.变更登记为境内居民的,在交纳了土地收益金或出让金后,颁发(内销)绿色房地产权证;需变更登记为境外居民的,必须交纳土地出让金后才能申请变更登记,颁发外销绿色房地产权证;变更登记按规定不需要交纳土地收益金或出让金的,颁发黄色房地产权证,并仍在权证附记栏内注明“公房出售,完全产权”。

 
 

站内公告:本站即日起正式开通厦门律师法律咨询热线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关于我们合作加盟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5-2008 XmLaw.org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厦禾路820号帝豪大厦18楼 电话:0592-8365198

    厦门法律网 版权所有 闽ICP备050366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