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法律网 厦门法律网
赞助链接
厦门法律网
 

 

个人婚前财产婚后毁损能否以共同财产补偿

 
 

编辑:离婚律师 来源:婚姻律师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问:1996年我购买了一辆富康轿车,当时我还是单身。1998年与余某结婚时,我特意到公证机关进行了婚前财产公证。结婚以后,这辆富康车成了我与余某的主要交通工具。2000年余某与她的两个弟弟先后取得了驾驶执照之后,都来用该车“练手”。如今我跟余某要离婚,分歧就在这辆车上。我认为这辆车虽是我个人的婚前财产,但主要是我们夫妻共同使用。而且由于她两个弟弟的缘故,汽车已经严重损毁。为此我要求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拿出一部分来对我进行补偿,但遭到余某的严辞拒绝。我为此很恼火,想打官司。请问,如果我为此提起诉讼的话,法律会支持我吗?

  答:有关法律明确规定:“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站内公告:本站即日起正式开通厦门律师法律咨询热线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关于我们合作加盟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5-2008 XmLaw.org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厦禾路820号帝豪大厦18楼 电话:0592-8365198

    厦门法律网 版权所有 闽ICP备050366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