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法律网 厦门法律网
赞助链接
厦门法律网
 
 

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

 
 

编辑:厦门律师 来源:厦门法律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根据1998年颁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民政部于1989年发出《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如何办理的通知》(民[1989]优字34号),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问题作出了一系列规定。十多年来,这项工作进展顺利并已形成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和办事程序,保证了这部分人员的依法抚恤和优待。新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公布施行后,一些省、市来函来电询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的伤亡抚恤事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冢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战因公负伤致残,按照现行规定的审批权限及评残办法予以评残。其伤残性质的认定和伤残等级评定标准、伤残抚恤金标准、补办评残手续和伤残抚恤关系转移等,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牺牲,批准为烈士的条件,参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执行,按照现行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三、国冢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公牺牲和病故的确认,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执行(不享受现役军人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者死亡时增发抚恤金的待遇),具体计发标准,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站内公告:本站即日起正式开通厦门律师法律咨询热线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关于我们合作加盟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5-2008 XmLaw.org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厦禾路820号帝豪大厦18楼 电话:0592-8365198

    厦门法律网 版权所有 闽ICP备050366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