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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文管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厦门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编辑:厦门政府 来源:厦门法律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分类号】c673045199001
【篇名】厦门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文管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厦门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厦门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0.07.03
【实施日期】1990.07.03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文化出版
【文号】厦府[1990]综115号
【题注】
【正文】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文物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厦门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年七月三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厦门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

  六月廿一日市文物管理委员会召开第三次会议,讨论进一步加强我市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问题。会议认为,文物的保护、管理是关系到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厦门经济特区是我国重要出入港口,保护、管理国家文物的任务尤其繁重,今后必须着重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加强文物保护的宣传工作。为了使广大干部、群众了解国家颁布的文物保护法规,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应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纳入本市执法宣传工作的计划。每年的十一月十九日(《文物保护法》颁布日)定为本市的文物保护宣传日。各新闻单位必须在这一天进行文物保护专题宣传,各单位、街道、乡镇领导必须有组织地向群众宣讲《文物保护法》。全市也可以在这一天召开文物保护表彰会或文物案件宣判会,以加强人民群众的文物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
  二、目前,我市经营工艺品的商店数量多至200家以上,已多次发现部分商店有违法从事文物购销活动,为加强文物市场管理,建议尽快成立文化市场稽查队,以便更好地行使《文物保护法》授予文物管理部门的权限,加强对文化、文物市场的监督和管理。此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文物管理部门有计划地组织各工艺品商店负责人进行一次文物法规的教育活动,防止继续出现超越经营范围从事文物购销的违法行为。
  三、我市文物古迹是国家珍贵的文化遗产,是厦门经济特区的重要旅游资源,随着经济特区的开发扩展,为有效防止地面和地下文物在基本建设中遭到破坏,在规划征用土地时,城建、规划、土地管理等部门应加强与文物管理部门联系,今后凡是在文物古迹所在范围或附近有文物古迹的区域规划工程项目时,必须事先通知文物主管部门,并把文物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纳入审批程序之中。
  四、尽快成立厦门市文化管理委员会文物鉴定组,以适应厦门口岸繁重的文物鉴定、保护工作的需要。文物主管部门今后应进一步协调同各有关执法部门做好打击盗窃、走私和非法买卖文物的活动。海关、工商、公安等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文物保护法》第廿六条规定,把依法没收的文物移交给文物主管部门加以保护。
  五、为解决文物保护管理经费不足的问题,今后应采取如下有效的措施:第一,文物维修是城市维护的一个组成部分。今后部分重要文物维修可酌情列入城市维护计划;第二,根据国务院国发(1987)第101号文件关于“各涉及有文物古迹的旅游开放点应合理解决旅游开收入中文物部分的分成比例问题”的指示,各旅游开放点从门票收入中提成4%缴交文化(文物)主管部门作为文物古迹维护、管理的专项补充经费,第三,实施“以文补文”的方针,文物商店从经营纯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数上缴文化(文物)主管部门,作为征集、保护流散文物,打击贩卖、走私文物活动的经费。
  六、为了进一步做好文物安全保护、科学管理和充分利用的工作,各县、区文化局应设置专管或兼管文物保护工作的干部,并把文物保护问题列入本辖区的工作计划。不属文化(文物)主管部门辖属的文博单位,应遵照国家《文物保护法》的精神,自觉在文物安全管理方面接受文化(文物)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各文物馆藏单位务须把健全仓库管理制度、干部值班制度以及馆舍安全设施作为重要的工作内容。凡是尚未按照国务院国发(1987)第101号文件通知设立专职保卫干部、配备“三铁一器”设施,做好藏品清点、鉴定、分级、建档工作的,应抓紧落实,在今年内全部完成。为了提高文物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今后必须进一步重视文物的开发、利用、必须在做好文物安全保护、科学管理工作的基础上,首先抓好博物馆、纪念馆陈列的充实和拓展,继续征集散失在民间的文物,同时注意充分运用本市的历史人物、革命文物遗址对人民群众、青少年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使之在经济特区精神文明建设中作出贡献。

                     厦门市文物管理委员会
                          一九九○年六月廿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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