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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划定厦门市第四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批复

 
 

编辑:厦门政府 来源:厦门法律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分类号】c673045199901
【篇名】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划定厦门市第四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批复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1999.01.16
【实施日期】1999.01.16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文化出版
【文号】厦府办[1999]007号
【题注】
【正文】
市文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规划局:
  厦文物[1999]001号文悉。经研究,同意你们提出的关于划定厦门市第四批文物保护单位 保护范围的报告。接文后,请按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实施保护设施。
  附:厦门市第四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划定表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六日


                 厦门市第四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划定表
                 (厦门市文管办、市规划局 1999年1月4日)

  一、许厝古窑址:以文物保护碑为中心,半径20米范围内;
  二、灌口凤山庙:建筑物四周围墙外延30米;
  三、云顶岩摩崖石刻群:石刻所在岩石本体;
  四、皇帝井:井区(四周石栏杆为限)及皇渡庵建筑本体;
  五、孙道仁墓:以幕体为园心,半径20米范围内;
  六、卢戆章墓:墓葬本体;
  七、康尔韫墓:墓葬本体;
  八、叶十三郎墓:墓葬围墙范围内;
  九、“8·23”炮战纪念址:由建筑体外墙向四周延长15米为保护范围;由保护范围线向四周延长20米为建设控制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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