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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妥善处理旧城改造中涉及宗教房产问题的通知

 
 

编辑:厦门政府 来源:厦门法律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分类号】c673048199301
【篇名】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妥善处理旧城改造中涉及宗教房产问题的通知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厦门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3.10.27
【实施日期】1993.10.27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宗教事务
【文号】厦府[1993]综266号
【题注】
【正文】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保护宗教房产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好旧城改造中涉及宗教房产问题,根据国家有关宗教工作的政策规定和城市建设发展需要,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旧城改造中凡涉及宗教房地产问题,市各有关单位应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建设部联合下发的国宗发(1993)21号文精神,与宗教管理部门和有关宗教团体充分协商,合理补偿,适当照顾,妥善处理。
  二、对历史悠久、海内外影响较大的寺庙、教堂应尽量给予保留,确因整体规划需要改造的,原则上由开发方根据规划要求在适当地块重建。属于宗教团体和寺庙、教堂的办公用房和附属自用房,要尽量就近迁建安排,以方便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工作。
  三、根据厦委(91)67号文“鼓励宗教团体办好以自养为目的的生产、服务事业”的精神,对自身有能力并愿意参与旧城改造的宗教团体,市各部门应给予鼓励和支持。
  四、旧城改造中涉及到产权、使用权尚未解决的宗教房产,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抓紧落实宗教房产政策,并参照上述精神作出妥善处理。
  附:国宗发(1993)21号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关于城市建设中拆迁教堂、寺庙等房屋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国宗发[1993]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宗教事务局、建委(建设厅):
  最近,一些地方在城市建设中拆迁教堂、寺庙等房屋时出现一些纠纷。处理意见如下:
  (一)在城市建设中涉及到教堂、寺庙等房屋的拆迁问题,应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办理,既要服从城市建设的需要,又要维护宗教团体的合法权益。
  (二)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教堂、寺庙等房屋时,应根据《条例》和中央、国务院的宗教政策以及有关规定,征询当时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意见,并与产权当事人协商,合理补偿,适当照顾,妥善处理。
  (三)对教堂、寺庙等房屋,除因城市整体规划或成片开发必须拆迁外,一般应尽量避免拆迁。必须拆迁时,在安置工作中要考虑到便利信教群众过宗教生活的需要。
  (四)需拆迁的教堂、寺庙等房屋,如属文物古迹,按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处理。
  (五)城市宗教事务主管部门和有关团体,应支持当地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拆迁。
  (六)城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拆迁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房屋的领导,做好组织协调工作,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国务院宗教事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三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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