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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农村实施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的决定

 
 

编辑:厦门政府 来源:厦门法律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分类号】c673049199201
【篇名】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农村实施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的决定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厦门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2.04.26
【实施日期】1992.04.26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卫生医药
【文号】厦府[1992]综111号
【题注】
【正文】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是世界卫生组织提出的全球性战略目标。我国政府已明确表示对这一目标的承诺,并列入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邹尔均市长在市九届人大第三次会议上的报告中指出:制定2000年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各级政府要列入议程,认真组织实施。实施初级卫生保健,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农村广大人民群众的关怀。为此,对我市实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特做如下决定:
  一、目标
  加强卫生基础建设,建立健全,巩固发展农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充分发挥卫生资源作用,使农村享有良好的医疗卫生服务,提高农民自我保健能力,并养成科学的生活方式,实现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以保障与增进人民身体健康。
  各县、区、镇政府要认真执行卫生部、国家计委、农业部、国家环境保护局、全国爱卫会联合制定的《我国农村实现“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规划目标》和《福建省农村人人享有卫生保健规划》,努力达到我市农村人人享有卫生保健最低限标准。
  同安县、杏林区、集美区应按温饱型地区最低限标准执行;湖里区、开元区、思明区应按宽裕地区最低标准执行。(见附件)
  二、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为全面实施阶段(1992-1994年)。全市以镇为单位应有60%基本达标,其余的镇有50%的指标达标。试点的同安县新店镇、汀溪镇应在1993年通过验收。
  第二阶段,为全面达标阶段(1995-1997年)。各县、区所有的镇都要达到初级卫生保健的最低限标准。
  第三阶段,为全面考核验收阶段(1998-2000年)。达标的镇应继续巩固,基本达标的镇应完善提高,全市农村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
  三、措施
  (一)加强领导,建立管理体制。
  厦门市人民政府成立初级卫生保健委员会。各县、区、镇政府都要建立初级卫生保健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相应成立初级卫生保健领导小组,实行统一管理,负责实施本地区初级卫生保健的领导和协调工作。主要职责是:
  1.审定地区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和年度计划;
  2.制定保证初级卫生保健实施的地方性政策和法规;
  3.协调各部门工作,检查督促各部门工作计划的实施;
  4.动员组织全社会积极参与初级卫生保健;
  5.定期组织所辖地区初级卫生保健评估工作。
  初级卫生保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草拟规划与年度计划;
  2.负责与有关部门联系工作,督促计划实施;
  3.负责情报信息处理;
  4.定期向政府及初级卫生保健委员会报告工作及提出建议;
  5.处理本地区初级卫生保健管理的日常工作。
  (二)增加农村卫生事业投资,改善卫生设施
  市政府每年拨出50万元左右初级卫生保健经费,由市卫生局统一安排,同时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基建经费,用于改善农村卫生院的业务用房和职工宿舍,县、区、镇、村,也要筹集一定比例的配套资金共同承担院舍建设。随着本地经济的发展,县、区政府应逐年增加对农村卫生事业的投资,力争年度卫生事业的拨款达到当地财政总支出的8%以上。
  加强农村卫生院的基础建设。各县、区政府要根据省卫生厅闽卫医(1991)865号文件精神,按《福建省农村卫生院建设标准》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应在1995年前完成一、二、三类卫生院建设的各项指标。
  (三)加强网络建设,提高服务质量
  加强县、镇、村三级医疗保健网的建设。县级医疗卫生机构要把初级卫生保健列入工作的内容,发挥其技术指导中心的作用;镇卫生院应做好全镇医疗防疫工作,妇幼工作,儿童计划免疫工作,传染病、地方病和职业病防治,积极推行妇幼保健和计划免疫保偿制度,并在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对全镇的食品、环境卫生、劳动卫生和学校卫生实行监督管理,指导托幼机构和镇企业女职工的卫生保健工作,做好计划生育手术指导工作。
  农村卫生所应由村委会举办和管理,并提供医疗卫生业务用房、设备和周转资金,实行集体办医制度,镇卫生院负责业务技术指导。对经批准发证的个体开业医生和民办医疗机构,应做为三级医疗保健网的补充力量,县、区、镇卫生部门要加强管理,并规定他们承担一定的初级卫生保健工作任务。
  县、区、镇政府,要根据因地制宜,自愿合作,互助共济,适度筹集,科学管理的原则,有计划地分期分批地建立各种形式的符合人民群众利益的合作医疗和预防保健保偿等形式的农民医疗保健制度,并逐步纳入社会保障系统。
  (四)加速人才培养,稳定农村卫生队伍
  1.在农村卫生院的工作人员,实行浮动工资一级,该项开支由县、区财政承担,离开卫生院即自动取消。
  2.厦门卫校和同安卫校要面向农村基层,采取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向分配的制度,培养实用型的中等卫生专业人材,以适应农村的需要。
  3.加强对在职卫生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采取各种培训形式,轮训县、镇、村卫生技术人员,提高医疗技术水平。
  4.开展卫生支农,提高农村医疗水平。实行城市住院医师、主治医师到农村工作半年的才能晋升的制度,把技术信息和管理知识带到农村,帮助提高农村医疗技术水平。
  5.对于长期坚持在农村卫生院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工作成绩显著,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给予晋升技术职称。
  6.市政府每年拨给卫生部门一定数量的集体人员劳动就业指标,用于农村集体医疗卫生机构录用卫生技术人员;有计划地解决取得中级职称以上的医疗卫生技术骨干“农转非”问题,对于在农村卫生院工作的自费大、中专毕业生(医学院校),在招干时给予优先录用。
  7.合理解决乡村医生、卫生员、接生员,从事预防保健人员的生活待遇问题。应在闽政(1981)432号文件规定的基础上,一般不低于村委会干部或当地民办教师的待遇。县、区、镇政府要本着国家、集体、个人三方负担的原则,逐步建立退休保险制度,以解决他们退休后“老有所养”的问题。
  (五)部门协调,分工负责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将以下有关内容纳入本部门工作规划主动承担责任,协调行动。
  计委、经委、财政部门:将初级卫生保健列入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并使初级卫生保健经费的投入与经济的发展同步增长,逐步达到规划目标的要求。
  水利部门:承担农村水改的规划及施工管理,负责解决农村人畜饮水困难及高氟病区改水水源工程的建设。
  城建和环保部门:负责城乡公共卫生设施,城乡自来水设施的规划、设计、改造工作,加强镇企业环境卫生管理,防止城市污染项目转到农村,提高环境卫生质量。
  农业、劳动部门:引导督促镇集体企事业加强技术改造,加强劳动保护,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积极推广粪便无害化处理和生态农业,提倡使用经发酵农家肥,合理使用化肥和农药,因地制宜推广沼气。
  工业、商业、粮食、供销部门:要控制健康危害因素,加强食品企业的管理,认真执行“食品卫生法”,提高食品、粮食、食油等卫生质量,改善居民食品结构;医药生产、供销部门要保证农村医疗卫生基本用药的供应。
  计生部门:提高计划生育率,降低人口出生率,控制人口增长,普及优生优育知识,提高人口质量。
  民政部门:要帮助贫困村脱贫致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麻风病、精神病的防治,与卫生部门共同做好三项康复工作及其他区康复工作。
  文化、新闻、广播、电影、电视部门;负责初级卫生保健的宣传、报导、传播卫生知识,普及健康教育,提高居民的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
  教育部门:在开展成人扫盲的同时,进行卫生常识教育;开设中小学卫生知识课,并列入教育计划。
  工商、公安、司法部门:维护《食品卫生法》、《传染病防治法》、《药品管理法》等各项卫生法规的贯彻执行,取缔伪劣药品和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生产、销售,打击非法行医和危害居民健康的不法行为。
  爱卫会:负责对改水、改厕、环境卫生和除“四害”的统筹实施,协调监督。
卫生部门:要加强三级医疗卫生网的建设,推行集资合作医疗保健制度,负责居民的医疗康复技术服务,负责妇女保健、儿童保健、优生优育和计划生育的技术服务,负责对食品卫生、学校卫生、劳动卫生、放射卫生的监督指导和各种传染病、寄生虫病、地方病的防治以及药政管理工作。
  (六)严格卫生法规,加强法制管理。
  市、县、区、镇政府,把初级卫生保健逐步纳入法制轨道。卫生等部门要会同县、区有关部门制订“村民卫生法规”,建立健全卫生监督系统,组建统一的卫生执法队伍;镇、村企业建设和村民房屋建筑都应按有关卫生法规的要求,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不符合卫生法规的不准施工,不得修建、不得居住。
  (七)各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以上决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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