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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闽政办[1994]232号文件的通知

 
 

编辑:厦门政府 来源:厦门法律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分类号】c673054199401
【篇名】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闽政办[1994]232号文件的通知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1994.12.28
【实施日期】1994.12.28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其它
【文号】厦府办[1994]279号
【题注】
【正文】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委、办、局:
  现将闽政办[1994]23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升挂国旗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经请示省政府办公厅,台商投资企业不得升挂台湾当局的旗。港、澳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属于英国或葡萄牙籍的,可升挂所属国的国旗。请市外资委、各县区外经(贸)委按上述原则周知所属辖区内的各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并进行检查监督。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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