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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台湾同胞投诉受理暂行办法

 
 

编辑:厦门政府 来源:厦门法律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分类号】c673054199501
【篇名】厦门市台湾同胞投诉受理暂行办法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厦门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5.05.08
【实施日期】1995.05.08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其它
【文号】厦府[1995]综079号
【题注】
【正文】
  第一条 为鼓励台湾同胞来厦投资,维护台湾同胞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峡两岸的发展,根据《厦门市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在我市投资过程中,其人身权、财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向厦门市台湾同胞投诉受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投诉,也可向我市各级政府的业务主管部门投诉。
  第三条 中心代表市政府受理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诉,对各有关受理投诉业务部门,负有检查、督促和政策指导的责任。
  第四条 中心在受理台湾同胞投诉过程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投诉的事项进行调查;
  (二)对侵害台湾同胞投资者合法权益行为,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处理;
  (三)对侵害台湾同胞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建议有关主管部门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四)对侵害台湾同胞投资者合法杈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转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 中心对台湾同胞投诉,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处理方法:
  (一)对一般性投诉,可按业务归口批转有关单位并督促其处理;
  (二)对案情重大,情况复杂或牵涉面广、影响面大的投诉呈报市领导批示或直接受理;
  (三)移送监察、纪检和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 各业务部门受理台湾同胞投诉的职责是:
  (一)在其职责分工范围内,直接受理台湾同胞投诉,并将投诉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
  (二)受理中心转办的投诉,并将办理结果反馈投诉受理中心;
  (三)配合中心对重大投诉案件进行处理;
  (四)督促所属单位执行投诉处理决定。
  第七条 台湾同胞投诉者应以书面方式投诉,投诉申请应包括投诉者名称、地址、联系电话、被诉人名称、投诉事项(事实、理由和请求)并附有关资料。
  第八条 因投诉人对受诉机构职责分工不同而误投的投诉,收到投诉的部门应及时将投诉转送有关受诉部门或中心,并告知投诉人。
  第九条 受理台湾同胞投诉,应热情、认真、尊重事实,依法办事。
  第十条 受理台湾同胞投诉,应在接到书面投诉申请后30日内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者。因投诉事项复杂,30日内未能办结的,应事先告知投诉人,并通报投诉的处理进展情况。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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